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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1号

更新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3572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 会计凭证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1号
【提示】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裁量
【裁判摘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也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股东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若股东在依法查阅相关公司文件和资料或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现允许查阅的资料和文件中存在瑕疵或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需进一步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的,可另行主张相关知情权以满足自己的诉求。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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