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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71号

更新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2141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71号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方式及地点——关于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利的地点,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确定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地点应考虑能够保障股东方便地行使其查阅、复制权利,同时可以避免资料在搬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遗失、毁损。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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