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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585号;(2015)川民终字第57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4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明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应向公司追责
【裁判要旨】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是否享有主张发起人或公司承担责任的选择权,应取决于其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这一情况,公司设立后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并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合同相对人不具有选择权,应由公司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4)成民初字第1585号;二审:(2015)川民终字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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