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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40号

更新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34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40号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行为的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该股权,该转让行为一般无效。如果第三人对该财产构成善意取得,则由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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