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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5308 次 标签: 执行异议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提示】执行裁定确认的以股抵债协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裁判要旨】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达成并经生效裁定确认,且系争股权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时,如果其他股东认定该股权转让侵犯了其优先受让权,应该向做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应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以股抵债协议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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