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62号
更新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25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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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62号
【裁判要旨】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非《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该法;当企业自身的章程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无明确规定时,可适用地方性法规等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非《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该法;当企业自身的章程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无明确规定时,可适用地方性法规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