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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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债权人就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立质权的原因行)。
质押合同性质: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回目录
1.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口头质押合同不生效力;
2.另外观点认为,是否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非质押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必要条件: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口头约定由前者提供质物给后者设定动产质权,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则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质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质押合同条款 回目录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生效 回目录
1.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
2.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读】动产质押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质物的交付仅为质权设立要件而非质押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违约救济 回目录
1.要求出质人实际履行质押合同;
2.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禁止流质条款 回目录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押合同(《民法典》第427条) 回目录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担保财产概况描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 回目录
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 ,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理解与适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贷款”指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于法律规则是否允许对担保物进行一般性或者概况性的描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63
【理解与适用】在动产抵押或者权利质押担保中,担保财产的特定化究竟是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还是仅仅是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我们认为,在动产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特定化既是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也是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就此而言,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权利质押,都应允许抵押合同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只不过,如果该描述无法达到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程度,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即应认为不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担保合同自然无法成立。在担保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担保物权也当然无法设立。也就是说,概括描述达到合理识别标准,既是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正因为如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只是笼统地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则只有在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认定“担保”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65——466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设立质权要件:
A.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B.质权设立还须独立的出质公示(质物占有)。
②出质公示效力:
A.物权法生效后,出质公示对质押合同生效没有影响: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通常是签字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B.对质权设立有影响。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担保法解释》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河南省纵横汽车电器厂与辉县市华信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民提字第00062号
【裁判摘要】典当实质上是一种动产质押行为,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的目的在于限制出质人使用或处分质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本案中,虽然电器厂提供给典当公司的质物存放在电器厂的仓库内,但典当公司对该批质物进行了清点和确认,并在存放质物的仓库加锁,起到一种公示作用,同时双方又在保管协议中明确了典当公司对质物的控制权,而电器厂在质押期间只是对质物负有保管责任,没有使用和处分权利,故应认定质物已交付,质押有效,典当公司和电器厂之间典当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