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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69号

更新时间:2023-03-01   浏览次数:12927 次 标签: 实际施工人 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

——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利益仍然应当得到保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要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第2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中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对实际承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需经审理确认,提出管辖异议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一方将合同义务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第三方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摘要】2002年12月13日,联通喀什分公司就“联通通信楼”的建设与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后,建工集团随即与林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施工合同》约定建工集团应当履行的义务转给林源。上述合同关系表明,林源是“联通通信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第2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林源以发包人联通喀什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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