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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2947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28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2947号
【裁判要旨】工程结束后由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得改变经招投标确定的招标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合同中标价格,待工程完工后,双方又协议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为准的,应当以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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