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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2679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046 次 标签: 固定总价 可调价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优先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2679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固定总价,而在专用条款中又约定土建、安装材料价格调整下浮,应当遵循专用条款优先原则,对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理解为可调价格,而非固定总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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