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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195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6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195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对于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按照该约定向发包人要求垫资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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