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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终字第1143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2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终字第1143号
【裁判要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期间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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