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其无权拒付工程款,并应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
【裁判要旨】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其无权拒付工程款,并应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