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908 次 标签: 停工损失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裁判要旨】施工期间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停窝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如承包人有一定过错也应分担部分损失。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下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