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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3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422 次 标签: 停工损失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3号
【裁判要旨】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为发包方单方要求停工。承包方施工人员、设备等留在现场等待复工通知,造成人员误工、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损失,发包方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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