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82号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82号
【裁判要旨】发包方因自身原因致使施工现场滞留承包方工人待工,承包方函件也告知已存在停工、窝工损失的事实,如不及时处理会带来更大损失,但发包方一直未积极及时处理,应对该停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未能采取其他合理方法避免损失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裁判要旨】发包方因自身原因致使施工现场滞留承包方工人待工,承包方函件也告知已存在停工、窝工损失的事实,如不及时处理会带来更大损失,但发包方一直未积极及时处理,应对该停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未能采取其他合理方法避免损失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