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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8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4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8号
【裁判要旨】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由施工人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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