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0653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5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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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0653号
【裁判要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期为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
【裁判要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期为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