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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95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6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95号
【裁判要旨】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延误工期,如发包方能提出证据证明,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逾期违约金,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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