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131号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