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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111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27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工程既包括土建工程也包括水电安装工程的,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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