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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0105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29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超过六个月起诉要求行使优先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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