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999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3571 次 标签: 合同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999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款债权具有可让与性——除非施工人和发包人约定施工人不得将债权转让,否则施工人有权将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进行转让。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提字第3号 下一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徐民终字第02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