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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农村三层以上房屋应受《建筑法》调整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26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终字第0644号
【裁判要旨】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依法应纳入《建筑法》的调整范畴,施工合同性质属于农村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受《建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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