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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757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30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757号
【裁判要旨】委托开发方应对委托他人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委托开发协议中约定委托方对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协议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委托开发方对于委托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仍应与受托开发人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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