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2995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摘要 2法院处理 3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94号 下一篇: 江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