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51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519号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实际交付,在未办理权属证书前房屋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买受人——虽然未办理权属证书,但合同确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房屋权属证书是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状态的确认,并不能完全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故作为合法买受人应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实际交付,在未办理权属证书前房屋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买受人——虽然未办理权属证书,但合同确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房屋权属证书是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状态的确认,并不能完全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故作为合法买受人应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