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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6号

更新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4842 次 标签: 恶意串通 确权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6号
【裁判要旨】以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格购买房屋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存在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已给付房屋对价并且实际入住房屋多年,在出卖方实际上已经无法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判决直接确认原告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的请求,亦无明显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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