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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密民初字第4965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037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7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无权处分共有物之合同及处分为的效力判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处分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对于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来说,若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而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除了需要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还需满足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过户登记要件,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号】一审:(2012)密民初字第4965号;二审:(2013)二中民终字第00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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