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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08)梁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6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夫或妻一方已明确表示征得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并代表另一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可以认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或妻一方已明确表示征得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并代表另一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可以认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08)梁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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