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23号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3420 次 标签: 表见代理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23号 【裁判要旨】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买房构成表见代理——公司认可职员相关签约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职员以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及于公司。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提字第1号 下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