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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37号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4283 次 标签: 补强证据 失权证据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规则】补强证据不属于失权证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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