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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2号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6274 次 标签: 逾期交房 开发商迟延交房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2号
【裁判要旨】“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与“商品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有不同的内涵,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五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即具备交付条件,购房者若认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瑕疵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此拒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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