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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效力

更新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2699 次 标签: 留置权效力 D450【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 D45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D456【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文章摘要:

留置权效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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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优先、对抗效力 回目录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所担保债权法定范围 回目录

1.因法律行为产生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范围: 

(1)主债权及利息; 

(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留置物保管费用;

(4)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因法律事实产生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范围: 

(1)仅包括实际发生费用:

A.留置物保管费;

B.实现留置权费用;

C.法律事实发生的费用。

(2)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 

留置权对留置物效力范围 回目录

1.留置物及其代位物; 

2.孳息:

(1)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次充抵主债权利息;

(3)最后充抵主债权。 

3.一并留置的从物:

(1)民事留置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从物;

(2)商事留置不要求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从物。

留置权不可分效力 回目录

受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的限制。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效力 回目录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权:只能取得该孳息的留置权、以该孳息抵偿其债权。

3.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必要的保管使用权。

4.留置权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权利。

5.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6.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1)保障留置财产的安全;

(2)保障留置财产利益的收取;

(3)不为自己利益利用留置财产。

7.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对债务人效力 回目录

1.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3.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顺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债权人合法行使留置权,债务人不得以财产被留置而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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