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729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商品房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享有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有告知义务。商品房买受人与房产测量机构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不存在委托关系,其要求房产测量机构就公摊面积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商品房购买者对其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具体测量数据、计算依据及方法等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729号(2006年10月31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2007年2月1日)
【裁判要旨】商品房购买者对其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具体测量数据、计算依据及方法等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729号(2006年10月31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