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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

更新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1969 次 标签: 留置权消灭 D457【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

文章摘要:

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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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原因 回目录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3.其他消灭原因:

(1)物权消灭;

(2)被担保债权消灭;

(3)债权清偿期延缓等。 

留置权消灭后果 回目录

1.债权人负返还留置物义务; 

2.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返还不能的,由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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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消灭的原因是多样的,可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等原因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还具有自己特殊的消灭原因,《担保法》第八十八条作了部分规定,《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对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即“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根据该条的规定,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包括:(1)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承认,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时,留置权消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在总结国内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了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需注意的是,如果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并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2)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担保法》第八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导致留置权消灭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应当被债权人接受,如债权人不接受新担保的,留置权不消灭。二是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额相当。由于留置权是以先行占有的与债权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为标的物,留置物的价值有可能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不以留置物的价值为标准,一般应与被担保的债权额相当。当然,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低于或者高于债权人的债权额。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担保法》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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