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人事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更新时间:2016-09-17 浏览次数:2584 次 标签: 人事争议 文章摘要: 【要旨】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即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法院仍不应受理。因此,对于您所提问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