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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1)三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更新时间:2016-09-17   浏览次数:2543 次 标签: 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能否由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文章摘要:

【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1)三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要旨】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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