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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三初字第134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更新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4455 次 标签: 劳动仲裁时效 未签订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三初字第134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要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性质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适用一般劳动仲裁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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