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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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定金(履约定金、债权定金)是指用以担保主合同履行而支付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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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违约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违约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落空、根本违约),即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落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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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违约定金是定金常态:
A.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B.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违约定金的一般性质。
②其他四种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
A.均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内容;
B.否则只能推定为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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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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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四终字第231号
【裁判摘要】葛林依约向裕华公司交付定金,但裕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葛林供货,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合同未约定成约定金,裕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5万元的性质是成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