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约定金
文章摘要:
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而在合同成立后交付的定金,设立证约定金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以合同未成立为由不履行合同(证约定金不适于定金法则; 我国原《担保法》及其解释均未规定证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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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而在合同成立后交付的定金,设立证约定金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以合同未成立为由不履行合同。
2.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如双方当事人在收取定金的单据上注明“该定金仅用于证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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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约定金不适于定金法则。
2.我国原《担保法》及其解释均未规定证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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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目前没有规定证约定金种类;
②证约定金只是理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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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