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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数额

更新时间:2021-01-11   浏览次数:4709 次 标签: 定金数额 定金法定限额 部分无效 变更定金合同 D586 【定金担保】

文章摘要: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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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数额适用规定  回目录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定金一般适用于以金钱为履行内容的合同; 

(2)非金钱债务合同需通过合理换算来计算主合同标的额。 

2.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不具有定金法律效力: 

A.超过最高限额的定金合同属于部分无效; 

B.非定金合同和主合同全部无效。 

(2)交付定金一方可以就超过的部分请求返还。 

3.对于主合同标的不能用金钱计算的合同以及非金钱债务合同,不适用定金最高限额。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定金数额: 

A.以定金法定限额为准; 

B.以实际交付(接受)的定金金额为准。 

②定金少付、多付效力: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作为实际生效的定金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A.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B.收受定金一方无异议、有异议但接受定金的:异议不成立,定金合同视为变更生效。 

③超过最高限额的定金合同:

A.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B.而非定金合同全部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定金罚则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

【摘要】《担保法》第89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也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对担保的对象,根据该合同条款的内容,结合当事人在应收账款证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定金担保的对象是全部代销商品。但至合同终止日当事人只销售部分商品,其应承担部分不履行的担保责任,无权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应履行部分的比率,确定丧失定金的比率,以及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的数额。

【裁判意见】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

①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

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A.不履行合同不仅包括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B.部分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比照不履行部分占全部应履行义务内容的比率,来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比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作为预付货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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