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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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数额适用规定 回目录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定金一般适用于以金钱为履行内容的合同;
(2)非金钱债务合同需通过合理换算来计算主合同标的额。
2.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不具有定金法律效力:
A.超过最高限额的定金合同属于部分无效;
B.非定金合同和主合同全部无效。
(2)交付定金一方可以就超过的部分请求返还。
3.对于主合同标的不能用金钱计算的合同以及非金钱债务合同,不适用定金最高限额。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定金数额:
A.以定金法定限额为准;
B.以实际交付(接受)的定金金额为准。
②定金少付、多付效力: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作为实际生效的定金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A.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B.收受定金一方无异议、有异议但接受定金的:异议不成立,定金合同视为变更生效。
③超过最高限额的定金合同:
A.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B.而非定金合同全部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提示】定金罚则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
【摘要】《担保法》第89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也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对担保的对象,根据该合同条款的内容,结合当事人在应收账款证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定金担保的对象是全部代销商品。但至合同终止日当事人只销售部分商品,其应承担部分不履行的担保责任,无权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应履行部分的比率,确定丧失定金的比率,以及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的数额。
【裁判意见】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
①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
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A.不履行合同不仅包括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B.部分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比照不履行部分占全部应履行义务内容的比率,来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比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作为预付货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