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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更新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2310 次 标签: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客体?3.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客观方面?4.行为人只实施捏造虚假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行为之一,是否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5.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犯罪行为上有哪些表现?6.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主观方面?8.“暴力维权”行为是否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9.假冒注册商品行为是否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0.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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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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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但间接经济损失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案  

——虚假新闻报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报道,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