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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强迫交易罪

更新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2843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强迫交易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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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实行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  

    2.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经过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他人提供服务/接受服务;

    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

    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

  5.[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单位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一般认为本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2.本罪目的是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强迫交易罪定罪 回目录

    情节严重(何谓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均没有规定)是区分一般强迫交易违法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一、本罪必须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才能成立犯罪:

    1.强迫交易行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强迫交易的数额较大;

    2.强迫交易持续时间长;

    3.强迫交易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5.强迫交易致人伤害;

    6.一贯进行强迫交易,经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仍履教不改的;

    7.强迫交易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迫交易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强迫交易罪量刑处罚标准 回目录

    1.成立强迫交易罪(即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

    A.处3-7年有期徒刑;

    B.并处罚金。

    3.单位犯强迫交易罪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区别:形式上的交易、实质上的抢劫 回目录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回目录

    1.敲诈勒索罪没有交易形式和内容,或者即使有交易形式,但缺乏合理的内容。  

    2.行为人迫使被害人以极其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强迫交易行为本质是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的交易。

    ②强迫交易罪的商品或者服务:

    A.应当仅指合法的交易活动;

    B.非法的交易不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

    ③强迫交易罪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

    A.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必须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营利为生;

    B.不具有经营主体身份的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可以成立抢劫罪。

    ④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是本罪成立前提条件:  

    A.强迫交易罪的暴力手段可以达到致人轻伤程度,不应达到重伤程度;对于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交易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依转化犯从重罪处断原则,应当一律判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B.强迫交易罪的威胁手段是指对他人实行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威胁的程度应当以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得不进行交易为度,否则不构成威胁;威胁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非被害人的假想威胁。

    ⑤强迫交易行为与违背他人意愿的交易之间应当具备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宋东亮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强迫交易过程中致人重伤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提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由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以不同于指控的罪名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在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超出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人的人承担。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许军令等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多次随意追打他人,同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应如何处断?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暴力行为和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伤害或损害的程度不严重的,应定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出于报复泄愤心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强行承包生意,属于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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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强迫交易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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