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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信用证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952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2.什么是信用证?3.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进行信用证诈骗?6.什么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信用证诈骗活动?7.什么是骗取信用证的信用证诈骗行为?8.什么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9.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犯罪主体?10.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11.信用证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信用证诈骗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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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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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信用证诈骗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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