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有价证券诈骗罪
文章摘要:
【目录】 1.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2.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3.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犯罪对象?4.有价证券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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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有价证券诈骗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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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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