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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21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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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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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民事权利。   

典权客体 回目录

典权客体是不动产,动产不能设立典权。

典权设立 回目录

1.以订立典契为前提;

2.以支付典价和转移典物及登记为依据。

典权特征 回目录

1.典权是受典期限制的有期限权利:

(1)典期为限制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

(2)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对典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无权回赎。

2.典权是受回赎期限制的有期限权利:回赎期为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

(1)在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回赎典物;

(2)超过回赎期限:

A.出典人不得再回赎(即绝卖);

B.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典权人权利 回目录

典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典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2.转典权、典物出租权、典权转让权、典权设定担保权;

3.典物重建修缮权、典物有益费用及重建费用偿还请求权。  

【提示】承典人对出典人提交的典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关系的标的物是出典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典权成立以后,承典人应支付典价,出典人应移转典物给承典人占有,承典人对典物有权使用收益,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届满后,如出典人回赎典物或承典人抛弃典权后,承典人应返还典物(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出典人权利 回目录

出典人享有依法处分典物所有权的权利、设定典物担保物权的权利。

【提示】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典物享有回赎权,是否支持须依具体情形而定——出典人有回赎权是典权关系与买卖关系的根本区别。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以回赎典物的权利,回赎典物是出典人的权利,典权人不能要求出典人回赎。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是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定有期限者,期限届满即发生回赎权;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2)须未超过回赎权除斥期间。回赎权的除斥期间是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法定期间,期限届满不回赎的,回赎权即消灭,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定有期限的房屋典权,出典人典权回赎权的除斥期间为10年;对于未定有期限的典权,回赎权的除斥期间为30 年。由于客观原因和历史原因,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期间不计人回赎权除斥期间内。(3)须返还原典价。出典人仅有回赎典物的意思表示而未返还原典价,则不发生回赎的效力。不仅如此,出典人必须返还全部典价,一次性地回赎典物的全部,如仅返还一部分典价而要求按典价比例回赎一部分典物的,除征得典权人同意外,不发生回赎的效力(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原《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

②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A.典权不是法定的物权种类;

B.典权只是一种民事权利,通说认为是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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