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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16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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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承认和保护典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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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中国固有的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回目录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起源于唐代中叶,至宋朝时制度化,至清朝时具体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废除了土地出典制度,但对公民之间具有互助性质的房屋典权关系则给予依法保护 回目录

1.由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不能作为典权标的物,国家对以土地为标的典权关系一律不予承认;

2.新中国成立以前及新中国建立初期劳动人民之间的房屋典权关系应予承认和保护,典期届满准予回赎;但典权关系在土改或者私房改造时已经解决的,不再变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我国承认和保护典权制度。

②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未规定典权制度,调整典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只有最高院司法解释。

典权不属于用益物权,属于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指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收益的债权,包括对他人物的使用、收益和对他人无形财产的使用和收益。

A.用益债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受限制,用益物权受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

B.用益债权人用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用益物权用益的财产是物(目前只能是不动产);

C.用益债权是相对权,用益物权对设立人是相对权、对其他人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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