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逃税罪的纳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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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01条将纳税欺诈行为规定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二、《解释》将纳税欺诈行为具体规定为下列行为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提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③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三、《刑法修正案(七)》将纳税欺诈行为概括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并且取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规定。因此,纳税欺诈行为不再包括“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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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欺诈行为是成立逃税罪的犯罪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④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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